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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及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1-06-11   [来源]:组织部(人事处)   [浏览次数]: 9470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二级学院、院直各单位、附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10〕15号)精神,以及西藏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及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报告内容
1、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我院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干部均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事项有:第一,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 )外、从业等事项,包括下列情况:(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3)本人因私出国 (境)的情况;(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第二,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包括下列情况:(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2、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报告工作
    我院在职在编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有关情况:(1)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 外的;(2)没有子女,配偶已移居国(境) 外的;(3)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 外的,应当按照《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但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特需高级科技人才和通过其他途径回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除外。“移居国(境)外”是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二、工作程序
1、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及时传达本通知精神,对做好此项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并指定专人负责。
2、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根据要求,如实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见附件1、附件2);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我院教职工根据要求,如实填写《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
3、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收集汇总表格,于2011年6月10日前上交学院纪委。联系人:唐池,电话:33755017。
三、有关要求
1、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认真组织领导干部和教职工学习《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如实报告的自觉性。
2、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切实履行监督保证作用,做好相关的组织落实工作。对因公出差、在外学习和挂职锻炼的处以上领导干部,所属行政单位要及时做好联系,并按要求做好相关报告。其他不在校的教职工,各单位要掌握情况。
3、要严肃报告纪律,对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或有关情况的,学院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4、为了更好地全面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基本情况,今后每年1月31日前,全院副处以上(含副处级)干部应向学院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集中报告一次上年度个人有关事项。若已报告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
 
 
 
西藏民族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西藏民族学院党委组织部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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