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院校园网信息发布的管理,保障校园网的正常安全运行和信息交流的健康有序,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各项管理工作服务,为广大师生服务,充分发挥校园网的对外宣传作用,依照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及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通过西藏民族学院校园网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其他活动的院内各单位和师生。
二、西藏民族学院校园网信息发布实行工作责任制。学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校园网信息发布与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学院网页更新等问题。党委办公室负责校园网信息发布的日常事务处理及技术支持,并对各单位校园网信息工作进行考核、检查、评比和监督。各党总支书记、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配备网络信息员,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整理、编辑和上传工作。信息上传前必须经本单位第一责任人签字,重要信息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院内各单位须按照学院信息发布程序通过校园网发布本单位及工作职责内的有关信息。全院性的信息发布统一归党委(学院)办公室。各单位必须保证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质量。
四、院内各单位应严格保密本单位入网发布信息的密码。因密码泄漏造成信息发布事故的由本单位负责。党委(学院)办公室网络中心不得对外公开各单位入网发布信息密码。
五、学院严禁不经批准在校园网以外设立网站,发布和学院有关的信息。校园网不提供个人主页空间服务。除主站外,其他栏目不得开设BBS和聊天室服务。
六、校园网可发布下列信息:
1、面向全国或全院的公告、通告等;
2、学院党委、行政做出的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决议、决定和政务公开内容;
3、干部任前公示、表彰奖励;
4、上级领导和兄弟单位来学院视察、考察等活动;
5、全院性重大活动;
6、学院承办或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学术活动;
7、招生信息、招生简章、就业信息;
8、院内各单位基本情况及工作动态。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下列信息:
1、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
2、泄漏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的;
3、破坏民族团结的;
4、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学院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的;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教唆犯罪的;
6、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7、违反知识产权的;
8、其他错误信息或者虚假信息。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出发条例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违反学院规定的,依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规定(暂行)由党委(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暂行)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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