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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学院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10-15 信息来源:党委(院长)办公室  浏览次数:8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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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院车辆的管理,杜绝随意盲目维修,降低维修成本,理顺管理体制,特制定本规定。
一、驾驶员对所保管车辆实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维修,确保行车安全。  
二、车辆需要维修、装饰时,首先应由驾驶员向车队提出申请,经车队队长鉴定后,填写车辆维修、装饰表,交由办公室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进入定点厂维修、装饰,任何人都不允许擅自送修。
三、机动车辆进厂修理要以维修单修理项目为准,做好交接手续;出厂时要进行验收,合格后该车驾驶员在维修材料单上签字,并将维修材料单带回一份,交由车队保存以便结帐时核查。
四、车辆进厂维修期间实行驾驶员跟车监修制度,车队队长对车辆的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车辆在维修、保养期间,需要更换总成部件或费用较高部件时,要经过车队审核鉴定,并报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方可更换;车辆需进行大修时,要经过车队及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并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能修理。
六、本制度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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