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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学院党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0-11-15 信息来源:党委(院长)办公室  浏览次数: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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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30日院党发〔2000〕5号)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常委会议的效率和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严肃性,使常委会议真正成为抓大事、议大事、作决策的会议,特制定本规则。
  一、常委会议时间
  常委会议两周安排一次,一般在单周二上午,必要时可临时安排。
    二、参加和列席人员
    常委会议由书记主持召开,书记不在时可以由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主持召开。
    参加人员:党委常委
    固定列席人员:党办主任
    临时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由党办通知。
    会议记录人员:党办秘书
    三、常委会议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有关会议精神、决定、指示;
     2、研究学院的改革发展规划及重大改革方案等重要事项;
     3、研究学院党的建设问题;
     4、研究干部队伍建设、科以上干部的任免和调整等重要事项;
     5、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两课”教育等问题;
     6、研究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查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等问题;
     7、研究学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人事调动问题;
     8、研究离退休老干部工作问题;
     9、研究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和稳定问题;
     10、听取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工作汇报;
     l1、院长办公会议提交党委常委会议研究的事项。
    四、会前准备
     l、常委会议议题由党委常委提出。凡需提交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须先由分工主管工作的常委提出明确的解决意见或方案,由院党办汇总后向书记汇报,最后由书记按轻重缓急确定会议议题及程序。
     2、凡提交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单位应提前做好准备,对重要议题,根据书记批示,办公室在会前将有关材料送与会人员   传阅。
     3、办公室会前应将会议地点、时间、议题等有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充分做好议事准备。凡需要与其他部门或人员会商的事项,要在会前完成,不能把常委会议当成处理工作的场所。
    五、会议程序及要求
     l、常委会要按确定的议题和程序进行,应尽量避免临时动议,若有紧急议题,需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方可列入议题。
     2、要说短话,开短会。与会者讨论要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发言简明扼要。与前者相同的意见,可不必重复,只表示同意与否即可。
     3、常委会议要议而有决,当与会者的讨论意见趋于一致时,会议主持人要把大家的意见归纳成明确的结论,以便于执行和记录在案。讨论重大事项,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
     4、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既要民主,也要集中,允许常委个人保留不同意见,但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旦形成决议,就要坚决贯彻执行。
      5、对重大问题的研究,党办须根据会议记录,写出反映会议情况的会议纪要,经党办主任审改,书记审签后下发。对需要专门批复的事项,由党办草拟批复,党办主任审改,书记审签后下发有关部门。
    六、会议纪律
     1、与会者应准时到会。如因故不能出席,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或办公室说明情况。个人安排其他工作,应尽量避开常委会议时间。会议进行中不得无故退席,以保证常委会决策的严肃性。
     2、会议期间,非会议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任何单位和个人确有急事要找与会人员,须先到院党办联系,由工作人员报告会议主持人酌处。
     3、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情况、尚未正式公布的事项和决议,未经同意,不得向外泄露和传播;对会议通过的决议,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会议决议相悖的意见。
    4、经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院党办负责督办,并将反馈情况及时报告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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