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阅文制度

发布时间:2010-11-15 信息来源:党委(院长)办公室  浏览次数:11106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2004年3月25日院党委常委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及时学习理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提高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提高我院阅文办文效率,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按照有关要求阅读以下文件资料:
1、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
2、两省区党委、政府有关文件;
3、两省区教工委、教育厅有关文件;
4、其他有关部门文件;
5、中办通讯、新华社内参等有关内部时事政治资料。
二、院级领导原则上每周阅文一次,县处级领导干部至少每月阅文一次。
三、每周二、四下午为县处级领导干部阅文时间(其他时间阅文须电话联系)。院级领导可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安排阅文时间。阅文室设在党委办公室机要室。
四、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阅文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得污损、毁坏文件资料;
2、不得在文件资料上批注、圈点或做其他标记;
3、不得摘抄有秘级的文件资料内容;
4、不得擅自复制文件资料,如确需复制必须视文件等级、秘级等情况报有关领导批准;
5、不得对外泄漏有发文范围和秘级限制的文件资料内容;
6、不得私自将文件资料带出阅文室。
五、每次阅文后,必须在“阅文登记表”上签名。机要室工作人员定期汇总阅文情况,报学院党委。
六、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阅文制度,按时到阅文室阅读文件。
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西藏民族大学党委(院长)办公室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西藏民族大学党委(院长)办公室网所发布信息由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网民自主发布信息构成;
2、凡注明信息来源为西藏民族大学党委(院长)办公室网的信息为本站原创信息,其版权为西藏民族大学党委(院长)办公室网所有;
3、凡注明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信息为本站转载信息,西藏民族大学党委(院长)办公室网不对其观点的正确性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电话: 029-33755000 传真: 029-33763081             网站设计与开发:网络信息技术中心
版权所有©:西藏民族大学党委(学校)办公室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文汇东路6号  邮编:712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