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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阅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28 信息来源:党委(院长)办公室  浏览次数:8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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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阅文管理暂行办法
(院党办发〔2014〕15号,2014年10月24日)
 
为扎实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理论修养和政治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应安排专门时间阅读学习上级文件及相关资料。
二、领导干部必须按照要求阅读学习以下文件资料:
1.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
2.西藏自治区、陕西省党委、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教育部、民委等部委有关文件;
3.西藏自治区、陕西省教育工委、教育厅以及其他职能部门有关文件;
4.中办通讯、新华社内参,西藏自治区、陕西省党办通报、工作交流等资料;
5.其他需要学习了解的文件资料。
三、院级领导原则上每周阅文一次,县处级领导每月阅文不少于二次。
四、阅文室设在党委办公室机要室。每天下午为县处级领导领导阅文时间,领导干部可在阅文室阅读学习文件。院级领导可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安排阅文时间。
五、领导干部在阅文中应遵守以下阅文纪律:
1.不得污损、抽取、撤换、毁坏文件资料;
2.不得在文件资料上批注、圈点、折页或作其他标记;
3.不得擅自摘抄、翻拍、复制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如确需摘抄、翻拍、复制密级文件资料需报有关领导批注,并履行编号登记手续;
4.不得擅自扩大阅文范围,不得对外泄漏有发文范围和密级限制的文件资料内容;
5.不得私自将文件资料带出阅文室;
6.阅文时将3G手机、照相机、笔记本电脑等放在指定位置,保证其远离有发文范围和密级限制的文件资料。
六、阅文室设有阅文登记表,每次阅文后,领导干部须在登记表上签名。机要室工作人员定期汇总领导干部阅文情况,并报学院党委。领导干部阅文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依据之一。
七、本办法适用于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全体成员。
八、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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