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院直各部门、附属单位:
根据院发〔2010〕14号《关于规范院内固定资产流转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领导干部在岗位轮换变动时,未经学院同意,在原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携带到新单位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资产须经学院批准,由调入调出单位资产负责人与资产管理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调账后方可搬移。”但在近几年干部调整过程中,部分干部无视学院规定,擅自将笔记本电脑、照相机、移动硬盘等办公用固定资产带离原单位。给学院资产管理带来极大困难,造成帐实不符、国家财产流失、学院重复购置等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规范权力运行,提高制度执行力。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在干部调整过程中,将原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携带到新单位使用的,需在下发通知后3日内归还原单位,若未及时归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各单位领导干部尤其是签字“一支笔”领导干部,在调离原单位后,应与新接任领导干部履行书面的交接手续。
3、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和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切实履行好资产管理责任,做好各项资产管理工作。
附:西藏民族学院固定资产交接清单
西藏民族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
201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