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加强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党内监督、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聘请对象为:教师代表、行政管理干部代表、老干部代表、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聘请方法。由校纪委、监察室与有关单位协商,征得被聘人员及所在单位同意,由校纪委审定、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聘任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二)清正廉洁,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
(三)热心于党风党纪联络和行政监察工作,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四)熟悉学校及本领域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职责。
(一)积极协助纪委、监察室了解和掌握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贯彻落实学校重要工作部署、决定、决议的情况;
(二)如实向校纪检监察部门及校领导反映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及其他方面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向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传递师生员工对领导干部和各级组织的举报和诉求;
(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会议,参加有关纪检监察工作学习培训;
(五)反映群众对学校纪委和监察室自身建设和执纪执法情况的意见和要求,对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要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办理学校纪委、监察室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权利。
(一)可以向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个人询问有关工作的执行情况,并要求被询问人做出实事求是的答复;
(二)可以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通过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直接向有关领导提出建议或意见,并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馈所提意见或建议的落实情况;
(三)可参加经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安排的基层单位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并按要求把了解的情况反馈给学校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四)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纪委审批可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义务。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带头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做出表率;
(二)实事求是、公平处事,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纪律、规范操作,按照工作程序与要求开展工作。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组织领导。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各级组织应支持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开展工作,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聘期。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聘任期限采取一年一聘。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可以续聘。未续聘者即自行解聘。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时,经校纪委批准,可提前解除聘任。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
中共西藏民族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