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藏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4-04-22 16:18:33
(发文时间:2007年1月9日 文号:藏纪发〔2007〕1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及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精神,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坚决刹住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的歪风,特制定本规定。
一、领导干部要坚持党性原则,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带头移风易俗,摒弃一切陈规陋习。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名义,借婚丧嫁娶、职务升迁、子女升学、参军、就业、过生日和乔迁新居之机大操大办、收钱敛财。
二、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庭成员如遇到婚丧嫁娶事宜,确需操办的,实行请示报告制度。即事先要向所在单位党政组织申报,说明操办有关事宜的时间、地点、形式和规模,得到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并报驻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备查,事后要作为个人重大事项如实向组织报告。
三、领导干部操办有关事宜,邀请参加人员仅限于相关人的亲友,人数要控制在50人以内。不准以各种形式向所管辖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服务管理对象发请贴或通知。不准凭借职权收受礼品、礼金,更不准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公款送的礼品、礼金。不准使用公车和其它公物。不准侵犯国家、集体、群众的利益。
四、领导干部要自觉抵制大操大办的歪风,不准参加有亲友关系以外的各类婚丧喜庆活动。
五、领导干部有违反前四条规定者,将视其情节,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入当年的廉政档案。
六、各级党政组织,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禁止大操大办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大操大办的及时进行曝光和查处。
八、本规定所指的领导干部为我区(含中直)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副处级及其以上或相当于副处级及其以上的干部。
正副科级干部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的中层及其以上管理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由中共西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西藏自治区监察厅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