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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藏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9-02-23 信息来源:西藏民族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浏览次数:6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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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藏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中共西藏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十次全体委员会,
2017年9月12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充分发挥学校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实现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纪委全委会是纪委的决策机构,由全体纪委委员组成,讨论决定学校重大纪检工作事项。
第三条 纪委全委会议事原则为: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第四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学校纪委全委会和纪委全委扩大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学校党委有关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研究讨论纪检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专项工作部署。
(三)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需上报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重要事项。
(五)听取相关线索、案件和申诉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六)研究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七)研究讨论学校纪检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九)需要学校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纪委全委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2-3次。如果纪委书记认为必要或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全委会扩大会议,扩大会议参会人员范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七条 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因故缺席可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全委会必须超过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能举行。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有关纪检监察干部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可列席全委会。
第九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负责收集全委会议题,由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审定。主要议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通知各位委员。凡列入全委会议的议题,纪委办公室应做好充分准备,并在全委会召开前向与会人员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条 纪委办公室应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提前通知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全委会讨论议题时,应由议题相关人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与会人员应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涉及党员权利及奖惩、纪委规章制度等重要决议事项须经应参会纪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其余决议事项须经应参会纪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二条 每次全委会应做到有议有决。如果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付诸表决或暂缓决定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全委会进行表决时,各位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就讨论的议题提出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全委会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或其亲属的,有关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决议执行
第十五条 纪委办公室在每次全委会后2-3日内整理并形成《纪委全委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签后,及时呈报因故缺席的委员阅。
第十六条 全委会决定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分工应由其它单位处理的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通知并做好督办和检查工作,并向纪委书记、副书记报告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凡经全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非经本《规则》规定议事程序不得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全委会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 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学校党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全委会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的决定和讨论情况不得擅自扩散。凡违反保密规定的,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全委会与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或不能按时到会,必须向纪委办公室请假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党委贯彻中央作风建设八项规定中有关改进会风的要求,集中精力开好会议。
第二十二条 纪委委员应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服从会议决议。对外表态要以全委会决议为依据,不得擅自发表与全委会决议相矛盾或不利于决议贯彻落实的言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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