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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大学纪委(监察审计处)工作例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9-02-23 信息来源:西藏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浏览次数:6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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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察审计处)工作例会制度
(中共西藏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十次全体委员会,
2017年9月12日通过)
 
第一条 为强化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充分发挥纪委(监察审计处)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定期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专题工作,研讨重点难点问题,本着规范、严谨、高效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召开纪委(监察审计处)工作例会,由纪委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议程内容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题、参会人员)报纪委书记、副书记审定。
第三条 会议方案经审定后,一般应提前由纪委办公室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题通知到纪委(监察审计处)全体人员,以便充分酝酿做好准备。
第四条 纪委(监察审计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妥善安排好自己负责的其它工作,按时参加会议,无故不得缺席。因公或特殊情况参加不了的,必须向纪委办公室请假。出席会议人员一般要超过纪委(监察审计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条 纪委(监察审计处)实行双周例会制,如遇特殊情况,具体召开时间根据工作实际确定。除工作例会外,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纪委(监察审计处)会议。
第六条 纪委(监察审计处)工作例会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党规党纪、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纪委,西藏、陕西两省区党委、纪委的指示精神及具体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二)党风廉政建设计划、制度的制定;
(三)研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查落实情况;
(五)监察工作开展情况;
(六)研究问题线索、违纪违规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报纪委全委会、学校党委议定;
(七)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八)纪检监察审计队伍自身建设事宜。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当在个人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畅所欲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确保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第八条 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如因泄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将追查和追究泄密者的责任。与会人员参加会议时要认真做好个人会议记录,并慎重保管。
第九条 纪委办公室应在召开例会前,对会议议题充分准备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办公室记录人员要认真做好例会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或信息,并做好相关业务处理工作。
第十条 对纪委(监察审计处)工作例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会议中提出的工作要求,纪委(监察审计处)全体人员必须认真执行,积极落实。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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