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藏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问题线索是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的源头和基础,为了切实提高问题线索管理水平,确保线索处置保密规范、科学高效,确保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党规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
第三条 纪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四条 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纪委主要领导审批后,按照归口受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第三条 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常委)、纪委委员,以及所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线索处置会商”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或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第五条 对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登记备案,成立二人及以上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提出处置意见,形成处置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开展工作。
工作结束后,填写《呈批表》,报纪委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七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初核情况报告报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由承办部门起草呈批报告,经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纪委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纪委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
审查组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第九条 暂存待查是指线索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时机、现有条件、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等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
第十条 予以了结是指线索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没有可能开展核查工作而采取的线索处置方式。
第十一条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指定专人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第十四条 纪委办公室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十五条 调查人员、审查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纪检干部越权接触问题线索相关人员,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的,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的,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9年1月2日起实施。